(2001)善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1-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朱丽娟与苏益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朱丽娟,无业。委托代理人葛立扣,(系原告丈夫)。被告苏益时(别名苏一时),农民。委托代理人仇桂香,(系被告妻子)。原告朱丽娟与被告苏益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静中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债务5000元。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在无能力偿付。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7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到原告人民币5000元。后经催讨未果。原告遂起诉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引起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益时欠原告朱丽娟借款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