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1-03-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周勤华与朱维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周勤华,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冯祥林,嘉善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维加(又名朱维佳),现无业。原告周勤华与被告朱维加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定连于2001年2月22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勤华诉称,被告在1998年以帮助其儿子求学为名,拿去现金15000元,但被告末为原告办事,为此要求被告返回15000元。被告朱维加辩称,原告给我15000元是事实,但该款都用在帮助原告儿子求学上。原告对自已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被告朱维加在2000年8月25日与原告签具协议一份,该协议证明,被告朱维加应在2000年10月15日前归还原告10000元,余款5000元在春节前全部归还。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协议,其真实性无异议,对此本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拿15000元托被告帮助办事,但被告事未能办成。事后被告愿意约期归还此款,到期后被告末能归还欠款,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维加欠原告周勤华人民币1500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沈定连二ΟΟ一年三月九曰书记员 史卫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