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浦经初字第052号
裁判日期: 2001-03-3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52淮阴市商联糖烟酒有限公司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淮阴市商联糖烟酒有限公司;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浦经初字第052号原告淮阴市商联糖烟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食品城****。法定代表人李春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跃武,该公司办事员。被告张云,淮安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淮阴市商联糖烟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苗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阴市商联糖烟酒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石跃武,被告张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原告淮阴市商联糖烟酒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0年12月13日从我单位借款并拿走饮料,共计欠款2121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121元,承担滞纳金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云辩称,被告张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云曾系原告方聘用人员,2000年12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两笔,分别为700元和1310元,被告并从单位领走好儿郎饮料计款111元,后被告辞去在原告单位的工作,原先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欠条、领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院支持对原告提出纳金200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若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云欠原告市商联公司借款2121元、违约46.2元合计2167.2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一次性负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20元,原告负担6元,被告负担4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苗青二〇〇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