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1-03-0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志荣与于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陈志荣。被告于新忠(又名于兴中)。原告陈志荣诉称被告于新忠民间贷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1年3月1日由审判员赵再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荣诉称,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于新忠未作答辩。原告对自已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1999年元月出具的借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12000元,每年付款4000元,三年付清。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于1999年元月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年支付4000元,分三年付清。借条出具后,被告仅支付过2000元,尚有6000元到期款未付,另有4000元未到期。故原告起诉至本院。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合法、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未能依约到期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新忠归还原告陈志荣借款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一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郁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