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1-03-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杨修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修旺,又名杨柴旺,农民,(以上系自报)。199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0年11月因偷盗被平湖市公安局治安拘留7天。因本案于200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修旺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修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9月下旬某晚,被告人杨柴旺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荷叶弄9号3室俞珍家,采用翻围墙、割纱窗、伸手开门等手段入室,窃得人民币3600元及金项链、金戒子等物,总计价值18270余元。被告人杨修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底某晚,被告人杨柴旺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荷叶弄9号3室俞珍家,翻墙入院,先用剪刀割破纱窗,再伸手拨开房门插销,尔后开门入室。共窃得现金3600元、24K黄金项链1根(重16钱,价值5744元)、男式24K黄金方戒1只(重6钱,价值2154元)、白金钻戒1只(价值4966元)、24K黄金嵌宝戒1只(重1.5钱,价值538.5元)、24K黄金花戒1只(重1钱,价值359元)、24K黄金花戒1只(重2钱,价值718元)、18K黄金闪光戒1只(价值2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827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失主俞珍的陈述,证明被盗的时间、地点、具体财物等相关事实;嘉善县公安局指纹鉴定书,证实在盗窃现场留有被告人杨修旺的指纹;嘉善县价格事务估价鉴定书,证明被盗赃物的价值。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杨修旺的前科情况。被告人杨修旺当庭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修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达1827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修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修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2月7日起至2005年6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嵩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