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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01-03-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王作才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王作才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初字第09号原告:王立国,男。委托代理人:高杨善,酒泉红柳律师务所律律师。被告:王作才,男(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国与被告王作才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中,原告王立国于200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国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元,其他诉讼费171元,合计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王立国负担。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