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阿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01-03-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王作才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王作才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初字第09号原告:王立国,男。委托代理人:高杨善,酒泉红柳律师务所律律师。被告:王作才,男(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国与被告王作才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中,原告王立国于200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国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元,其他诉讼费171元,合计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王立国负担。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