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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经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01-03-1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民主乡合作基金会与李印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民主乡合作基金会,李印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经初字第17号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民主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陶料汉,会长。被告:李印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县民主乡合作基金会与被告李印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塞县民主乡合作基金会于200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塞县民主乡合作基金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塞县民主乡合作基金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元,其他诉讼费577元,合计1039元,减半收取519.50元,由被告李印景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萨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