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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平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01-03-1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平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职工。被执行人李某。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0)平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