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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经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01-03-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乡联办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乡联办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经初字第08号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哈里满,会长。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乡联办矿。法定代表人:扎开力亚,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与被告阿克塞县建设乡联办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于200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元,其他诉讼费430元,合计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一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萨 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