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阿经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01-03-1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与马应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马应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经初字第04号原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理人孜肯,会长。委托人代理人努尔别克,男。被告马应福,男,撒拉族。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一九九三年三月二日,被告马应福及购买汽车为由,向原告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7.2‰,期限为三年。被告马应福未按期偿付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法院,要求被告马应福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1993年3月2日至2000年12月10日期间的利息13464元,合计33464元。本案在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应福偿付原告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借款20000元,利息13464元,合计33464元。限于2001年6月15日前纪给付16732元;同年9月15日前给付16732元。本案受理费1339元,其他诉讼费1673元,合计3012元,由原告阿克塞县团结乡合作基金会负担300元(已交纳),被告马应福负担2712元。自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晓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萨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