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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民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01-03-0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张新兰与于月兰、崔永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兰,崔永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初字第05号原告张新兰,女。被告于月兰,女。被告崔永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兰诉被告于月兰、崔永生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张新兰于200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兰在本案诉讼期问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栽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新兰承担20元,被告崔永生负担30元。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一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萨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