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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善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1-02-0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嘉善新城木业有限公司、张跃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善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浙江省嘉善新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工业园区西项段。法定代表人张跃年,经理。申请人浙江省嘉善新城木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0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商城分理处发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号码为00097594,金额为376320元,付款人浙江省嘉善新城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德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新城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嘉善新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一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琼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