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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1-02-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兴市富林化学纤维厂、唐绍福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嘉兴市富林化学纤维厂,住所地秀城区新丰镇竹林集镇。法定代表人唐绍福,厂长。申请人嘉兴市富林化学纤维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0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市支行陶庄分理处发出的一张金额为100000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号码为00095656,付款人为嘉善顺达针织毛皮厂,收款人嘉兴市富林化学纤维厂)。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富林化学纤维厂债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寿志敏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郁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