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阿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01-02-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谢华与王慧兰、靳月香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王慧兰,靳月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初字第08号原告:谢华,女。被告:王慧兰,女。被告:靳月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华诉被告王慧兰、靳月香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华因被告王慧兰、靳月香自愿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于200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