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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01-02-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谢华与王慧兰、靳月香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华,王慧兰,靳月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初字第08号原告:谢华,女。被告:王慧兰,女。被告:靳月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华诉被告王慧兰、靳月香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华因被告王慧兰、靳月香自愿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于200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