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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1-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孙云强与徐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孙云强,(又名孙云祥),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文静,嘉善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云元,村民。原告孙云强诉被告徐云元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再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案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至今尚欠原告饲料款69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付清饲料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有买卖饲料业务关系,由原告陆续供给被告饲料,2000年8月3日双方结帐,被告尚欠原告饲料款款69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欠条一份,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明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徐云元无故拖欠原告货款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云元应支付原告孙云强饲料款6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本案诉讼费28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一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郁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