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1-02-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倪林根与沈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倪林根,村民。委托代理人沈德和,嘉善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会荣(又名沈建华),村民。原告倪林根诉被告沈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1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顾晓秀独任审判,于2001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80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举证:被告于1999年2月17日具欠条一份。被告书面辩称:从未有30000元欠条,只在1994年向原告借欠20000元已分别还清。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1999年2月17日,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至1999年12月份付清。嗣后,被告2000年4月12日归还12000元,尚欠18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会荣欠原告倪林根借款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73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偿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顾晓秀二〇〇一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驰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