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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法民执字第027号

裁判日期: 2001-12-0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张福与刘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法民执字第027号申请执行人张福诉被执行人刘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4月13日作出的(2001)阿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