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经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01-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胜祥与被告西安开祥商贸有限公司、宋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祥,西安开祥商贸有限公司,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经初字第971号原告李胜祥,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县缑村镇中原制锁厂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宇峰,西安市新城区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开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东路346号。法定代表人鲁丁酉,经理。被告宋红卫,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开祥商贸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祥与被告西安开祥商贸有限公司、宋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祥于200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祥撤回起诉。诉讼费26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