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01-12-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刘衍琴与陈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刘衍琴,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超民,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谦晓,上海真诚眼镜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负责人。原告刘衍琴诉被告陈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静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衍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谦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63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年3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4000元,合计借款64000元,之后,被告还款1000元,尚欠63000元,经催讨未付。原告遂起诉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63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二份及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拖欠借款不还引起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谦晓欠原告刘衍琴借款人民币6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