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01-12-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柏建荣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建荣,农民。1992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199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被逮捕。现在押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建荣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雪、代理检察员马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建荣伙同他人于1998年12月、2000年上半年在本县魏塘镇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293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柏建荣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了异议。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柏建荣为帮他人讨债,与姜永春等人,到本县魏塘镇中寒圩村南杨家浜18号郁建光家,殴打郁建光。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郁建光的陈述,证实被柏建荣、姜永春等人殴打的经过;同伙姜永春的供述,证实与柏建荣等人对郁建光进行殴打;魏塘派出所商城警组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对柏建荣未作处罚;被告人柏建荣在公安机关的交代。被告人柏建荣当庭亦有供述。2000年5月18日晚上,殷勤良(在逃)称XX伟欠他500元钱,便与被告人柏建荣及朱国强、金明荣、顾月亮(均已判刑)等人赶到嘉善县魏塘镇中寒圩村曹家,由殷用脚踢门进入,与金明荣将曹家中热水瓶、杯子砸碎,闹了十余分钟后离开。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来了五个人,有二人踢开大门,将热水瓶、玻璃杯打坏;同伙朱国强、金明荣的供述;被告人柏建荣在公安机关的交代。被告人柏建荣当庭亦供认不讳。2000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柏建荣为了给谢雪峰出头,在魏塘镇中光村小娄浜找到王海,见王海不愿为其表弟陈卫忠承担打谢雪峰的责任,便打王海,打中王海头部。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王海关于被柏建荣打中头部的陈述;陈卫忠关于事情起因的陈述;谢雪峰关于与柏建荣一起找到王海并打他的陈述及被告人柏建荣在公安机关的交代。被告人柏建荣当庭亦供认不讳。2000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柏建荣以几年前与王建东赌博王做手脚为由,纠集金明荣、朱国强等人在魏塘镇里泽村找到王建东,金明荣上去打王一个耳光,拔掉其摩托车钥匙,被告人柏建荣等人逼王交出700元钱了结,并随被害人到家中取钱,王打110报警,被告人柏建荣等人才逃跑。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王建东关于事情经过的陈述;同伙朱国强、金明荣关于柏建荣叫他们一起去讨钱并打了王建东的陈述及被告人柏建荣在公安机关的交代。被告人柏建荣当庭亦供认不讳。2000年上半年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柏建荣伙同黄全明等人,在魏塘镇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民生木业厂门口,砸掉一外地人做面包生意的摊位,并威胁以后不准在这儿摆摊。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同伙黄全明关于与柏建荣等人砸面包摊的陈述;被告人柏建荣在公安机关的交代。被告人柏建荣当庭亦供认不讳。另查明,1992年6月12日被告人柏建荣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有判决书、释放证明予以证实。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柏建荣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柏建荣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柏建荣对事实方面提出的意见,采纳的已在事实认定部分中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柏建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13日起至2004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虹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