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01-12-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傅培昌与陈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傅培昌。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陈树林。原告傅培昌与被告陈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川于200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到期利息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树林未作答辩。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被告于2000年3月1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0000元,利息按年息10%计算的事实。该证据经质证,本院对借条的真实,合法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1998年间被告因开办木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之后被告陆续归还60000元,尚欠原告40000元及利息,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引起本案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树林欠原告傅培昌借款40000元,利息(至2001年12月3日)7000元,计47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卫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