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01-12-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芳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芳,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新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李秀芳,女,194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童举,西安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49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忠,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秀芳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晋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芳及委托代理人童举、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虽其办理了相关的房屋手续,但拆迁安置未实际履行,现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被告辩称,已对原告进行了拆迁安置,并办理了相关的房屋手续,原告以房屋抵押贷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下发对房屋查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00年元月20日,高凯云、孙荣芬夫妇将西安市东新街中段住宅小区私产营业房44·27平方米,自愿将房产赠与原告李秀芳,并在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以(2000)新证字第78号进行了赠与合同公证。在1995年1月被告下属临时机构房地三分局旧城改造指挥部对东新街地区拆迁改造。同年1月22日,高凯云与被告房地三分局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安置地点在东新街中段住宅小区营业房,建筑面积44·27平方米。2001年2月,原告交纳购房结算单,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增加了3·15平方米,原告又领取东新街商业房分配通知单,分配在本市东新街中段住宅小区1号楼2层18号,同时也办理房屋、物业手续的通知,原告李秀芳因虽办理了房屋手续,并未实际履行拆行安置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购房结算单、买卖房屋协议书、商业房分配通知单等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必须依约履行,原、被告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虽办理了相关的房屋手续,被告并未实行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现该房由他人占有使用,责任在于被告,原告要求按拆迁安置协议给其安置,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有效。二、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原告李秀芳安置西安市东新街中段住宅小区营业房(建筑面积47·42平方米)。诉讼费1838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晋宁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赖峰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