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阿法民执字第033号

裁判日期: 2001-11-3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赵得军与张彦石棉矿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法民执字第033号申请执行人赵得军诉被执行人张彦石棉矿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0)阿民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