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0)阿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1-01-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宋家平与王加菊拖欠房屋装璜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平,王加菊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阿民初字第76号原告:宋家平,男。被告:王加菊,女。原告宋家平与被告王加菊拖欠房屋装璜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家平,被告王加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家平诉称,1999年3月,我给被告王加菊装璜房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我装璜费6930元,我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付。现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装璜费69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家菊辩称,我与原告宋家平签订第1份协议后,原告以欺诈手段骗取保存于我处的那1份。后原告草拟第2份协议让我签了名。之后,原告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将“墙裙有造型,每平方米45元”改变为“墙裙有造型,分格每米长45元”。现原告依该协议索要装璜费6930元,显失合法,且与事实不符。原告提供的两张欠条,是我在未结算时写的,不能证明我欠原告装璜费6930元。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经董永多介绍,原告宋家平给被告王加菊装璜房屋。同年12月、双方签订了一式2份的《装璜与改造房屋协议》,协议就各项具体装璜事宜约定了价格,但未约定装璜总费用。该协议双方各持对方签名的份。同日,被告给原告预付款2000元,31日被告又给原告工人刘广春(具体施工者)预付款2000元,4月7日,被告再次给预付款1100元。同月8日,双方结算时,被告给原告出具5500元、3530元的欠条2张,并分别注明了付款日期。6月2日、25日被告向原告分别给付装璜款300元、1799元,共计2099元,下欠6930元至今未付。事实有协议2份,证明3份,收据3份,欠条2张、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璜与改造房屋协议》,双方虽未在同一份协议上签名,但双方各持有对方签名的协议内容一致,且双方是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定的,尖视为有效协议。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应负全部过错民事责任,所提双方签订第1份协议后,被原告以欺诈手段骗取,后草拟第2份协议让其签名后又擅自变更协议内容的辩称,因举无证据,不予认定,所提原告提供的2张欠条是在结算前所写,不能证明其欠原告装璜费6930元的辩称,,因被告提供不出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璜费69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加菊给付原告宋家平房屋装潢费69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285元,其他诉讼费357元,合计642元,由被告王加菊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阿尔斯坦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别尔德汗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二〇〇一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