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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1-01-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包文举与罗玉秀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文举,罗玉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初字第31号原告:包文举,男。被告:罗玉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文举诉被告罗玉秀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文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文举撤回起诉。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阿尔斯坦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别尔德汗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