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阿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1-01-15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包文举与罗玉秀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文举,罗玉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初字第31号原告:包文举,男。被告:罗玉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文举诉被告罗玉秀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文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文举撤回起诉。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阿尔斯坦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别尔德汗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