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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2809号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冯芝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芝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280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会耕,男,满族,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芝蕴,女,汉族,住天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领,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王会耕与被申请人冯芝蕴、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128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冯芝蕴名下座落于天津市XX区XX路XX里XX号房屋一套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申请人王会耕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会耕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冯芝蕴名下座落于天津市XX区XX路XX里XX号房屋一套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