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5594号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天星与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星,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5594号原告李天星。被告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建松。委托代理人诸璐沣、葛雯妃,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星诉被告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天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天星负担。审 判 长 杜欢庆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人民陪审员 姚其元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步佳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