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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9043号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坚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9043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83960699,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钟村镇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自编之**)。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峰,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冶南,女,公司员工。被告:李坚梅,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坚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坚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童华辉二○○一七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谢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