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19428号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君煌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君煌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龙鼎机械有限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9428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郦伟仙。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虹、吴昊。被告:杭州君煌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宝。被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尧璋。被告:浙江龙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浙阳。被告:金晓平。被告:倪玉明。被告:汪高松。被告:朱利君。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与被告杭州君煌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煌公司)、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门公司)、浙江龙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君煌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50万元,借期内利息20172.81元,罚息205397.50元,复利753.35元【复利、罚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6日,此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2.被告君煌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元;3.被告凯旋门公司、龙鼎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君煌公司、凯旋门公司、龙鼎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一、借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1.合同签订及借款发放情况:2015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君煌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恒银杭萧借字第06-0xx1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原告发放全部借款。2.借款本金:550万元。3.借款期限: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8月16日。4.合同执行利率:年利率6.79%。5.逾期利率标准:约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即年利率10.185%。6.还款方式: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7.还款情况:截止2016年7月20日的利息结清,于2016年8月16日、9月21日支付利息6795.67元、2.91元,本金未归还。二、保证合同成立及生效情况:2015年8月17日,恒丰银行与凯旋门公司、龙鼎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凯旋门公司、龙鼎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为恒丰银行与君煌公司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7日期间因本外币借款等融资业务而订立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权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55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为本案诉讼,恒丰银行与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签订《恒丰银行专项事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0元。本院认为,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君煌公司未按期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君煌公司归还全部本息,亦有权要求被告凯旋门公司、龙鼎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凯旋门公司、龙鼎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君煌公司追偿。君煌公司、凯旋门公司、龙鼎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君煌家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550万元,支付利息20172.81元及以上借款本金、利息之和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0.18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杭州君煌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龙鼎机械有限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对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龙鼎机械有限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君煌家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86元,减半收取252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293元,由杭州君煌家私有限公司负担,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龙鼎机械有限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君煌家私有限公司、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龙鼎机械有限公司、金晓平、倪玉明、汪高松、朱利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洋洋二○○一七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喻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