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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曹传伟与许佳成、姚嫜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传伟;许佳成;姚嫜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88号原告:曹传伟,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佳成,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姚嫜蓉,女,1996年2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传伟诉被告许佳成、姚嫜蓉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曹传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佳成、姚嫜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曹传伟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