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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5103号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与诸暨市锐通机械有限公司、杭州佰锐达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诸暨市锐通机械有限公司,杭州佰锐达工具有限公司,陈洲杭,王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5103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0643590P,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负责人黄甫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振宇,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金,该支行员工。被告诸暨市锐通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22856-8,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镇北社区吴家塔22号。法定代表人陈洲杭。被告杭州佰锐达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18968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岳联村。法定代表人陈洲杭。被告陈洲杭,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告王XX,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诉被告诸暨市锐通机械有限公司、杭州佰锐达工具有限公司、陈洲杭、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364元,减半收取计8682元,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可乐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