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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9051号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孔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孔爱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9051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8257716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负责人:陈卓。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峰,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升,男,公司员工。被告:孔爱平,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孔爱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孔爱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童华辉二○○一七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谢 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