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沈建良与沈伟根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良,沈伟根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71号原告:沈建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伟根原告沈建良诉被告沈伟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沈建良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沈伟根负担。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