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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沈建良与沈伟根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良,沈伟根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71号原告:沈建良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伟根原告沈建良诉被告沈伟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沈建良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沈伟根负担。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