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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永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永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2922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33233709J,住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吕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永江,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永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一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