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绍兴市区解放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任勇,局长。被执行人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亭山工业园区。负责人陈永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浙江雄盛实业有限公司以新建厂房等为由,于2003年5月起,在越城区府山街道亭山工业园区内,擅自占用1315.58平方米土地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至调查之日止已建成,建筑占地面积1014.36平方米,建筑面积1932.55平方米。经审核,该项目地类为耕地、河流水面,耕地权属为府山街道快阁村、南娄底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规划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利用地部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河流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调查时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扰乱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15.58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占地面积91.47平方米,建筑面积91.4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占地面积922.89平方米,建筑面积1841.08平方米);并处罚款27627.18元的行政处罚。到期后,经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催告未履行。本院认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占地面积91.47平方米,建筑面积91.4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由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占地面积922.89平方米,建筑面积1841.08平方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15.58平方米土地的处罚内容,由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处罚款27627.18元的行政处罚内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岚审 判 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一六七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玲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