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某支行、刘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支行,刘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某支行。被执行人:刘某、曹某。本院于立案执行某支行申请刘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承担执行费。本院已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若龙审 判 员 林星仁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十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