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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民初字第01号

赵登喜与李爱拖欠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01-1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登喜,李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初字第01号

原告:赵登喜,男。

委托代理人:朱彦,男,敦煌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爱,男。

委托代理人:陈鹤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登喜与被告李爱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登喜于2001年l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李爱先予给付部分劳务费,以解决生活急需。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原告赵登喜先予执行部分劳务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李爱先予给付原告赵登喜劳务费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栽定的执行。

审判长  罗正选

审判员  贾尔恒

审判员  康秀琴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