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初字第01号
原告:赵登喜,男。
委托代理人:朱彦,男,敦煌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爱,男。
委托代理人:陈鹤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登喜与被告李爱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登喜于2001年l月1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李爱先予给付部分劳务费,以解决生活急需。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原告赵登喜先予执行部分劳务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李爱先予给付原告赵登喜劳务费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栽定的执行。
审判长 罗正选
审判员 贾尔恒
审判员 康秀琴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