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长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0-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选莉与魏兴礼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选莉,魏兴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长执字第613号申请人张选莉。被执行人魏兴礼。申请人张选莉诉被申请人魏兴礼借款纠纷一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本院做出(1999)长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选莉二000年六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二000年六月向被申请人魏兴礼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经多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魏兴礼下落不明,家里无可供执行之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1999)长民初宁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载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佰忍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