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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长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0-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选莉与魏兴礼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选莉,魏兴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长执字第613号申请人张选莉。被执行人魏兴礼。申请人张选莉诉被申请人魏兴礼借款纠纷一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本院做出(1999)长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选莉二000年六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二000年六月向被申请人魏兴礼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经多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魏兴礼下落不明,家里无可供执行之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1999)长民初宁第170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载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佰忍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