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阿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0-08-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邓文芳与陈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芳,陈爽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地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50号申请人:邓文芳,女。被申请人:陈爽,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邓文芳申请被申请人陈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原告于200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芳撤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邓文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许兰新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多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