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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0-08-1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爱与何天福房屋修建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何天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地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李爱,男。被告:何天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诉被告何天福房屋修建欠款纠纷-案中,原告李爱因被告何天福自愿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而于200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举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李爱负担。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〇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