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阿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0-08-1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爱与何天福房屋修建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何天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地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李爱,男。被告:何天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诉被告何天福房屋修建欠款纠纷-案中,原告李爱因被告何天福自愿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而于200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举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李爱负担。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〇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