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阿经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00-08-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甘肃省阿克塞石材厂与耿建新、赵学余、张广德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阿克塞石材厂,耿建新,赵学余,张广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地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初字第49号原告:甘肃省阿克塞石材厂。法定代表人:孟光伟,厂长。被告:耿建新,男。被告:赵学余,男。被告:张广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阿克塞石材厂与被��耿建新、赵学余、张广德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省阿克塞石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甘肃省阿克塞石材厂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〇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萨 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