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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0-07-0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朱传育与周海青拖欠建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育,周海青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40号原告:朱传育,男。被告:周海青,男。本院在审理朱传育诉周海青拖欠建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传育于200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传育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栽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传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兰新二〇〇〇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多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