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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经督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0-07-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信局与田晓明清偿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信局,田晓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督字第37号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信局。法定代表人:张宇。被申请人:田晓明,男。本院受理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信局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00看7月17日发出(2000)阿经督字第37号支付今,限令被申请人田晓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田晓明已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二000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00)阿经督字第3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信局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萨 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