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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经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0-07-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山君金刚石工具厂与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厂有限责任公司金刚石刀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山君金刚石工具厂,阿克塞县金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初字第46号原告:西安市山君金刚石工具厂。法定代表人:赵兴汉,厂长。被告:阿克塞县金山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山君金刚石工具厂与被告阿克塞县金山石材厂有限责任公司金刚石刀具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山君金刚石工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西安市山君金刚石工具厂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萨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