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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0-06-2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与秦世忠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县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秦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金源石棉有限责任公司:李仁德。被执行人秦世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阿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于2000后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据查封在敦煌市王星镇三号资场院内所存放的秦世忠主集石棉32吨,回收棉2.65吨,计34.65吨。由被执行人秦世忠的兄弟秦世平负责保管,在这期间,石棉不能丢失、变卖,如丢失、变卖由保管人承担损失。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尔斯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