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0)霍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00-06-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霍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以经人劝说,双方和好为由,原告李某于200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杨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有基础,婚后有感情,况且子女已长大的成人,原告起诉离婚为一时感情冲动所致,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实际支出费用350元,计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汤京胜审判员 张 兵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庆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