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阿经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0-05-1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酒泉市果园乡滑石粉厂与尚炳奎滑石粉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来市果园乡滑石粉厂,尚炳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初字第13号原告:酒来市果园乡滑石粉厂。法定代表人:杨桂英,厂长。被告:尚炳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果园乡滑石粉厂与被告尚炳奎滑石粉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果园乡滑石粉厂以被告尚炳奎自动给付所欠货款,于200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市果园乡滑石粉厂撤回起诉。受理费53元,由原告酒泉市果园乡滑石粉厂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〇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萨 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