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0-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忠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文,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0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文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瑞雪、代理检察员马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忠文于2000年10月、11月间先后在嘉善魏塘镇及宁波市江东区窃得手机、电池、VCD机等物,计价12790元,数额巨大,己构成盗窃罪。当庭以各失主报失、收赃人陈述及估价证明,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忠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18日夜,被告人王忠文携带扳头,开刀等工具至嘉善县魏塘镇亭桥路大众通讯城,采用卸防盗窗螺丝的手段钻窗入室,从店内窃得摩托罗拉328手机1只,北方920手机1只,诺基亚3810手机1只以及各类手机电池30余块,总计人民币2810元。窃后销赃得款1180元。2000年11月13日夜,被告人王忠文携带扳手,开刀等工具至嘉善县魏塘镇亭桥路黄丝带通讯城,采用撬窗等手段入室窃得摩托罗拉368C手机1只,西门子3508手机1只,名笛牌VCD机1名,西门子3508充电器1只,总计人民币3410元。窃后销赃得款1600元。2000年11月5日夜,被告人王忠文至宁波市江东区彩虹通讯市场内,撬开卢成伟的店面挂锁,从店内窃得旧诺基亚8810手机与爱立信398手机各1只以及BP机1只,后王忠文又用开刀挖洞的手段进入陈小华的店内,窃得诺基亚手机8210手机2只,西门子3508手机1只,摩托罗拉模拟机1只,总计人民币7840元。窃后销赃得款2620元。同夜被告人还撬窃该市场的F9、F10、F02、F39店面未果。2000年11月20日夜,被告人王忠文又至嘉善县魏塘镇亭桥路黄丝带通讯城行窃时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周永伟、顾继良、卢成伟、俞胜峰、应瑛、邬恒辉、陈小华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偷手机,电板、VCD机的时间,数量,地点。同时由收赃人褚冬明、范茂林、王吉、林德帅、于建强的陈述予以佐证。2、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证实大部分赃物被追缴并己发还失主;3、嘉善县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了手机,电池板,VCD机的价格;4、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王忠文的归案情况。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40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忠文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赃物大部分被追缴并发还给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忠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1月21日起至2004年5月20日止)。二、作案工具扳手1把,开刀1把,蓝色小电筒1个予以没收;诺基亚8810手机、爱立信398手机各1部发还失主卢成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蓁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二〇〇〇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俞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