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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0-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党旭向与高峰云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旭向,高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20号原告党旭向,男。被告高云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旭向与被告高峰云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旭向于2000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高峰云的KreSS型电锤一组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党旭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高峰云的KreSS型电锤一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〇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 淑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