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0-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党旭向与高峰云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旭向,高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20号原告党旭向,男。被告高云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旭向与被告高峰云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旭向于2000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高峰云的KreSS型电锤一组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党旭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高峰云的KreSS型电锤一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〇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 淑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