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阿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0-04-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强山与赵清山、腾瑞兰拖欠劳务工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山,赵清山,腾瑞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19号原告:王强山,男,委托代理人:蒋鹏,男,被告:赵清山,男,被告:腾瑞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山与被告赵清山、腾瑞兰拖欠劳务工资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王强山、被告赵清山、腾瑞兰下落不明,致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许兰新审判员 段晓明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