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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0-04-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强山与赵清山、腾瑞兰拖欠劳务工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山,赵清山,腾瑞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19号原告:王强山,男,委托代理人:蒋鹏,男,被告:赵清山,男,被告:腾瑞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山与被告赵清山、腾瑞兰拖欠劳务工资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王强山、被告赵清山、腾瑞兰下落不明,致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许兰新审判员  段晓明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多洋